附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
一、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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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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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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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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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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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房人关系 |
1.本人口 2.配偶口 3.父母口 4.子女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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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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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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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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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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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房人关系 |
1.本人口 2.配偶口 3.父母口 4.子女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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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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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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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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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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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房人关系 |
1.本人口 2.配偶口 3.父母口 4.子女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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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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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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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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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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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房人关系 |
1.本人口 2.配偶口 3.父母口 4.子女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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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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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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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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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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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房人关系 |
1.本人口 2.配偶口 3.父母口 4.子女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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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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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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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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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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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房人关系 |
1.本人口 2.配偶口 3.父母口 4.子女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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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房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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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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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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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总价 |
元 |
购房首付款 |
元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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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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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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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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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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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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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取及授权划转信息 |
本申请人向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支付购买本承诺书载明的购房首付款,并委托业务经办管理部将获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本承诺书载明的购房收款账户中。 申请人 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申请人 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申请人 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申请人 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申请人 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申请人 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 本套住房是否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是口 否口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四、申请人承诺 |
1.本申请人已如实填写上述各项信息,并确认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若被发现或核实所填写的信息失实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伪造,又或存在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任何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本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按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本次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以及接受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依法采取的失信惩戒、限制提取等措施。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本申请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将已收取的购房首付款中属于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金额,按照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的要求,在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至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专项账户。如因自身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未能依规退还的,本申请人同意并接受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按照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处理。 3.本申请人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承诺书的所有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4.本申请人自愿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承诺书载明的购房首付款并作出上述授权支付委托,并将全面严格履行本承诺。
申请人签字: 购房人:
年 月 日 |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 |
1.我公司确认上述住房消费行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以及本承诺书载明的收款账户与上述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中规定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期房)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现房)一致。 2.购房职工申请转入我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首付款,我公司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的,我公司承诺将属于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金额差额部分退还至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专项账户,由对应管理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3.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我公司将在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购房首付款中属于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金额,按照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全额退还至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指定专项账户,由缴存对应管理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逾期未退还的,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处理直至完成上述退还手续。 4.我公司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承诺书的所有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全面严格履行本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六、管理部审核意见 |
我管理部同意上述申请人按照本承诺书载明的提取金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本承诺书载明的购房首付款,并负责校验提取后购房网签备案合同的签订。
管理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