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住房公积金信息,是指经市管委会审核通过的有关我市住房公积金机构概况、业务运行、财务数据、资产风险、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披露我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唯一责任主体。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披露渠道,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积金中心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多种方式向社会披露。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必须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指标体系进行编制,并按照统一模板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披露。
第五条:因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需从市统计、人社、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商业银行采集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市中心机关应做好沟通协调,保障业务数据统计和整理。
第六条:市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审查,不得披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各管理部需披露的其他事项,由管理部负责提供,并保证其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市中心统一对外披露。
第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披露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2015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