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动态要闻 > 媒体聚焦 > 正文内容

安康日报:安康集中清理公积金长期封存账户

作者:发布时间:2024-11-26 10:32

安康日报2024/11/26讯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提高缴存数据质量,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制定下发《长期封存账户集中清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清理范围、内容、程序及要求进行明确,并以此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力求做到精准识别、应清尽清。

安康公积金中心是住建部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数据质量提升试点中心。今年以来,该中心采取专班领办、全员参与,明晰底数、台账管理,跟踪指导、闭环管理,点面结合、多点发力等措施,狠抓数据源头治理,数据质量明显提升。截至10月底,累计处理问题数据31164条,电子稽查数据疑点率降至0.52%,电子质检工具数据合格率上升到99.84%,指标合格率达83.02%。一部分关键信息缺失,无法联系到缴存人的长期封存账户,成为制约数据质量提升工作的瓶颈。

《办法》将公积金业务系统显示封存两年以上(含两年)无资金收、支情况(结息除外),且无贷款、担保和冻结情况,经中心采取多种办法,仍无法联系到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定义为长期封存账户。在集中清理长期封存账户过程中,安康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从严认定、逐级审批、分类处理”的原则开展。对长期封存账户,通过在当地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分批次向社会发布集中清理公告,公告期满6个月仍未办理提取或转移销户手续的,经审批后转入“集中封存账户”集中管理。对封存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个人账户,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后进行销户处理,并将个人账户销户金额转入公积金业务收入。对已纳入公积金业务收入的长期封存账户,如有职工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经核查属实的,职工享有提取或转移本人公积金的权利。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在此提醒各缴存单位,对本单位缴存职工账户进行认真核实,及时变更、补充不正确或不完善的信息,通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尽快办理相关业务。


打印 关闭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915—3269119
网站标识码:6109000065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1006983号 陕公网安备:610902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