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关于开展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 贷款业务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zssydwakszfgjjjbzx/2024-0249 | 公开目录: | 中心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房金发〔2024〕35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4月1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4-17 11:05 |
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二手房市场交易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升二手房交易效率和便利度,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在全市开展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带押过户”基本定义
“带押过户”是指二手房在不解除抵押状态下过户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处于抵押状态的二手房在交易时,不需要先结清卖方住房贷款,即可办理房屋过户和抵押登记。
二、适用对象及范围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全市范围内有抵押贷款的二手住房,且买方所购房产仅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性贷款,买卖双方协议一致,买方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
三、申请条件
(一)原抵押权人(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同意办理“带押过户”贷款;
(二)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要大于卖方尚未结清的贷款余额(含本息合计);
(三)待交易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允许上市交易,且不存在被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情形;
(四)卖方原有贷款当前还款正常无逾期。
四、办理流程
(一)市辖区范围
1.买卖双方向原抵押权人(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带押过户”,获得同意后,买方向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
2.买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同意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函》;
3.贷款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及原抵押权人(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办理“不动产转移+新抵押权设立”登记;
4.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至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房产交易资金监管方根据原抵押权人(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贷款余额证明》将监管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卖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商业性贷款;
5.卖方原贷款机构办理原住房贷款还清手续,并办理原房产抵押注销手续;
6.房产交易资金监管方将剩余监管资金转给卖方。
(二)高新辖区范围
1.买卖双方向原抵押权人(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带押过户”,获得同意后,买方向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
2.买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关于同意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的函》;
3.买卖双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原抵押权人(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签订《二手房“带押过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贷款审批完成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双预告(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预抵押登记);
4.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至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房产交易资金监管银行根据原抵押权人(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贷款余额证明》将监管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卖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商业性贷款;
5.借款人持原贷款方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原抵押权注销+不动产转移+新抵押权设立”登记;
6.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将剩余监管资金转给卖方。
五、注意事项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涉及房产交易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金融机构(银行等新、原抵押权人 )、买方与卖方多个环节,需要多方密切配合、协同完成。各管理部立足“带押过户”业务的不同情形,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坚持在探索中前进,逐步完善全市“带押过户”的业务流程与规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