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省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更好的便民、利民、惠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1.支持购买居住类绿色建筑。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宅)的,计算最高可贷额度时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合肥市规定的相应档次贷款额度上限标准。
2.调整贷款计算基数。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刚性购房需求,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合肥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省直分中心租房提取额纳入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屋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房屋年限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房屋年限超过10年在2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30%;房屋年限超过20年在3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40%;房屋年限超过30年在4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50%;房屋年限以房产证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相关材料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1.推出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提取事项“随心取”服务举措。将还贷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放宽至每月一次,缴存职工在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已还贷款本息时可随时提取公积金。
2.扩大加装电梯提取支持范围。将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提取政策的支持范围,放宽到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3.缴存职工每年可按不同提取类型申请提取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按原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