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建发〔2017〕244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范围,培育、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其他就业人员的住房消费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等相关政策,现就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深化住房公积金供给侧改革为重点,按照强制缴存与自愿缴存相结合的原则,城镇所有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同时,要紧紧围绕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研究探索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的身份限制,将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新进城农业转移人口(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也可探索制定有经济来源的在读大学生(含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为广大缴存人员解决和改善基本居住条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缴存和使用政策
(一)明确缴存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不分用工性质,包括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月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鼓励扶持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新进城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已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凡属于上述缴存范围内的人员都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年龄条件。
(二)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城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自主缴存者的最高缴存比例为24%,最低缴存比例为10%,具体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且应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保持一致。
(三)统一缴存方式。自主缴存者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者,允许其缓缴。自主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选定的缴存比例与个人申报的符合规定的缴存基数相乘计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私设门槛,抬高条件,拒绝个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落实使用政策。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不得超出《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规定的使用范围。自主缴存者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保护,享有与其他缴存人员同等权利。需要办理提取和住房贷款的,按照各地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将缴存扩面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要建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人社、税务、工商、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要探索推动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正式条款,为自主缴存者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舆论引导。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加大舆论监督和引导力度,提高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曝光。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将缴存扩面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工作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对本地缴存扩面工作的督查指导,对落实政策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地方,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四)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快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咨询、查询、受理、初审和投诉举报等服务。要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主导作用,抓住我省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机遇,积极调动银行、社会机构等扩面力量,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覆盖进程。要研究自主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周期,为其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自主缴存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和操作细则,并报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备案。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