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中心文件 > 正文内容
文件名称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通知
索引号 szfzssydwakszfgjjjbzx/2023-0091 公开目录: 中心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5-24 08:18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通知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通知

安房金发〔202322

各管理部、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7〕2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住房公积金扩面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更好的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地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机制,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权益,为缴存人员解决和改善居住条件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住房公积金扩面缴存范围

在现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在职职工已实现全面缴存的基础上,主要推动以下范围的扩面工作: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社会团体的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员工,重点是中介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的员工等。

(四)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自主缴存者。  

(五)外商投资企业员工。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同时不得超过安康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安康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同一城市原则上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低的县(区)各单位,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缴存困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缓建、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四、突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重点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职工依法维权事件越来越多,因少数单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者没有依法依规缴存,在一定范围一定领域引发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为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积极稳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建缴工作。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全体员工(含聘用工) 及社区工作者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各类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依法依规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费用,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促进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原则,优先推进规模以上的非公企业作为工作重点,允许当前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按最低缴存比例实施,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提高。

(四)积极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以示范单位及大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为重点,实现以点带面,全面突破,逐步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缴存全覆盖。

五、夯实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工作落实,安排专人负责扩面工作,要敢于大胆创新工作,积极深入企业和单位走访座谈,加大宣传普法力度,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落地生根、深入人心。

(二)加大制度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惠民利民的工作,必须加强舆论引导和思想发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政府网站、网上服务大厅、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认知度。

(三)积极协调沟通。要积极协调财政、人社、审计、市场监管、税务、工会、行政审批等部门支持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在证照登记、年检办理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四)加强执法监督

1. 加大维权力度。对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加强执法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催建催缴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拒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依法进行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断增强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觉性。

3. 严格依法办事。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内控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强化责任追究,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有效,程序符合规定要求,对于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

(一)逐步放宽提取条件,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按相关政策规定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加大支持租房提取力度,简化租房提取手续;允许职工家庭特殊困难提取;支持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偿还购房按揭贷款。

(二)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帮助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积极探索开展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不断优化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精减贷款受理要件、优化贷款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做到应贷尽贷、能贷尽贷、高效放贷,多方位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效解决职工住房资金难问题,最大限度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居惠民作用。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2023522       


打印 关闭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915—3269119
网站标识码:6109000065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1006983号 陕公网安备:610902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