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核算基数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zssydwakszfgjjjbzx/2022-0459 | 公开目录: | 中心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11-11 14:57 |
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核算基数的通知
安房金字〔2022〕5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和安康市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高缴费基数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高于安康市统计局2022年6月14日发布的2021年安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6457元的三倍,四舍五入取整后最高月缴存额为3987元,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6612.5元,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二、最低缴费基数
2022年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三类区(安康属三类区)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75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75元,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三、缴存基数核定
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为职工本人2021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如遇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需再做基数调整可到缴存管理部柜面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