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核算基数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zssydwakszfgjjjbzx/2021-0035 | 公开目录: | 规划计划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7月09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2-09 09:16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核算基数的通知
安房金字〔2021〕7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和安康市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高缴费基数
2021年最高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安康市统计局2021年6月16日发布的2020年安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4847元的三倍,由此计算最高月平均工资为16211元,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二、最低缴费基数
2021年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三类区(安康属三类区)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1.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本通知由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业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