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关于调整部分公积金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zssydwakszfgjjjbzx/2021-0016 | 公开目录: | 中心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25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1-25 08:50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关于调整部分公积金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安房金发〔2021〕59号
各管理部、各科室:
结合安康实际,对审计发现问题,中心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严格政策标准,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办理流程,防范资金风险,现对部分业务办理事项调整如下:
1. 停止大病、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除退休提取外),需提交市中心内控稽核科复审后,按程序办理。
3. 强化楼盘合作备案风险管控,对五证齐全、主体封顶、运营良好的开发企业楼盘,由市中心业务管理科负责牵头准入审查,并适时建立管理台账,由市中心内控稽核科负责楼盘信息录入,签订合作协议后准予管理部办理贷款。
4. 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5. 职工家庭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含2次)以上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6. 缴存职工家庭购房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或购房款全额结清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以上调整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