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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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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3月23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8-03-23 09:43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坚守岗位,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遵守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做到不迟到、早退、旷工,在公务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条  职工出勤情况严格考核,与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奖金、职称评定以及评优评先等挂钩。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

(一)各管理部主任、各科科长为本部门出勤管理和督促检查的第一责任人。

(二)职工请假必须事先由本人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假种分为病假、事假和公休假(包括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和年休假等,具体休假时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审批程序。管理部一般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管理部主任(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由市中心副主任审批;各管理部主任、副主任,各科长、副科长和市中心机关一般职工请假均由市中心主任批准。

(四)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在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按审批权限,采用电话或短信方式请假,事后应第一时间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市中心领导请假。市中心副主任请假由市中心主任批准;市中心主任请假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六)职工请假批准后,应向部门领导或部门有关人员交待本人负责的工作事项,做好衔接,以免影响正常工作,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七)假期结束后应按时到岗,按审批权限销假。假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准假领导说明情况,并电话或短信方式续假,返回单位后第一时间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八)职工考勤由市中心政办科按周统计公示,各管理部各科室,每周五下午3时前将本部门职工考勤统计表及假条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政办科备案。

第四条  职工发生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所有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当月累计迟到、早退达到3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当月累计达到5次者,按旷工1天论处,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二)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的、本人虽提出请假申请但未得到批准而离岗的、擅离职守或假满不按时到岗销假的,视为旷工。

1.每旷工1天扣发本人2天基本工资和2天岗位津贴,同时扣发本人半年考核奖金。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评为先进工作者。

2.凡连续旷工达到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到6天者,由本人做出书面检讨,并给予行政处分。除每旷工1天,扣发本人2天基本工资和2天岗位津贴外,同时扣发本人全年考核奖金,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

3.凡连续旷工达到7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到15天者,除每旷工1天,扣发本人2天基本工资和2天岗位津贴外,从次月起,作为分流待岗人员,发本人70%的基本工资和全部生活补贴。

4.凡连续旷工达到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到30天以上者,按照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第五条  假期待遇。凡履行请假手续并报经批准后,享受下列假期待遇:

(一)职工探亲、婚、丧、产假和年休假,在规定时间以内的,分别按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待遇。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或事假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若已休年休假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二)抵扣年休假以后的事假,累计20天以内的,按实际天数扣发本人相应的岗位津贴;累计21天以上的,按实际天数扣发本人相应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和考核奖金;累计超过30天以上者,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和半年考核奖金。

(三)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抵扣年休假以后(下同)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2.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市中心《病患职工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年度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者、病假累计达到30天以上者,年终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六条  单位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原则上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需经市中心领导批准同意,加班时间按月统计,原则上调整补休;职工因出差等占用法定休息时间,经批准后应调整补休。

第七条   职工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须在抵扣事、病假后有结余时间方可安排休假。年终确因特殊情况未能补休的加班和年休假,经市中心核实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和加班有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和年休假补偿工资。

单位已安排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得发放年休假补偿工资。

第八条  假期计算。职工婚嫁、病假包括公休日在内,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生育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年休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期间如有国家相关假期政策的调整则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各管理部、各科室要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领导干部和党员要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率先垂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敢于管理、敢于坚持原则,及时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811日起执行,市中心原相应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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