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再次放宽提取条件、加快贷款办理进度的通知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中心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10月20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6-10-20 02:27 |
关于再次放宽提取条件、加快贷款办理进度的通知
安房金管字〔2016〕74号
根据陕西省住建厅《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指引》,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提高使用效率,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结合当前实际,经中心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提取时限。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5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按揭贷款办理过程中不动产预抵押登记后置。由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初期预抵押登记办理时限较长,影响贷款发放进度,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于已取得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预告登记证明》、经中心管理部审批通过的按揭贷款,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将预抵押登记程序后置。具体办理程序为借款合同(四方)签章齐全后先行放款,同时管理部建立相关台账,受托银行继续按原定程序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将相关资料交管理部,管理部在台账中进行登记并将资料归档。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