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阶段性放宽提取条件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的通知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中心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8月20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6-08-20 02:31 |
关于阶段性放宽提取条件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的通知
安房金管字〔2016〕62号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房地产去库存,加快释放结余资金,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职工联合担保方式以外的,在半年内还贷正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支付大修基金及物业费、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