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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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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09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5-10-09 07:24

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通知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

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通知

安房金委发〔20153

 

住房公积金缴存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作用,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放宽贷款条件,降低首付比例。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其中,非公企业职工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时间不受缴存地影响可合并计算。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购买二套自住普通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购买二手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届时评估价格的80%

(二)延长贷款年限。贷款年限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限后5年,且不受职工年龄限制,最长不超过30年。

(三)实行省内通贷。开展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实现全省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通贷,支持跨区域工作生活的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详见《安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四)取消强制性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贷款职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所购住房暂不能抵押的,应提供其他担保,由贷款职工自愿选择。取消贷款保险、贷款公证、机构担保和新房评估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对原有担保机构承担的项目调查、产权登记、连带责任担保、贷后管理、抵押资产管理、资产保全等业务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其费用支出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核算。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放开租房提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的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租房合同、实际租金缴纳凭证;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一个年度房租。

(二)支持职工“养房”提取。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限为一套,凭正式发票可每年提取一次。

(三)允许直系亲属“互提”。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归还住房贷款本息时,在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同意的条件下,允许提取其子女、父母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时直系亲属必须到场。因同一事件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发生的费用。

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住房、支付维修基金和放宽购房提取时限待条件成熟时执行。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科学调度和盘活资金,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满足缴存职工的不同需求。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房屋产权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强化考核监督,定期通报业务办理情况,加强业务规范化办理水平,切实保障缴存职工的权益。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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