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执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中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中心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9月10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9-10 09:15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执行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中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安房金管字〔2013〕50号
各管理部、各科室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业务行为,降低资金风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现就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职工购买、建造拆迁(含移民搬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贷款
1、购买拆迁(含移民搬迁)安置房的,提供安置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和一年内的缴纳房款证明;
2、建造拆迁(含移民搬迁)安置房的,提供安置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建房用地通知书》和当地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办事处)出具一年以内的建房证明、建房合同和预算书等相应资料后,管理部派员赴现场勘查核实,建筑主体部分达一层以上方可放贷。
二、关于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贷款
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及一年以内的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建房证明、建房合同和预算书后,管理部派员赴现场勘查核实,建筑主体部分达一层以上方可放贷。
集体土地上的建筑房产不得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保证。
三、关于户籍和婚姻状况证明
1、户籍证明只能由公安部门提供;
2、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只能由民政部门提供,离异未再婚的和丧偶未再婚的均需提供单身证明。
四、关于公积金牡丹卡(贷记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征信报告中如有因公积金牡丹卡贷记卡年费(仅年费)形成的逾期记录,不作为不良记录对待,在满足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发放贷款。
五、关于贷款逾期率的统计
严格执行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05】123号中关于贷款逾期率的规定,“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额”是指截止考核年度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1个月(不含)以上、6个月(含)以内的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及6个月(含)以上的全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还本金之和。
六、关于征信报告
借款人委托商业银行查询的征信报告必须是用途为贷款审批的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上须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方可生效。
七、关于加强贷款风险防范管理
1、按照《业务指引》要求,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分级:
(1)正常: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借款人连续违约时间在一个月(含)以下,属遗忘、出差等偶然性因素造成且能知晓后及时归还的,应界定为正常;
(2)关注:借款人连续违约时间在一个月(不含)至六个月(含)三次(不含)以内的,应界定为关注;
(3)次级:借款人连续违约时间在一个月(不含)至六个月(含)三次(含)以上的或连续违约时间超过六个月一次以上的,应界定为次级;
(4)可疑:借款人连续违约时间在六个月(含)以上,经多次催收无果且借款人明确表示愿意放弃抵押房屋或不再继续还款;管理中心必须处置抵押物或通过诉讼方式追偿贷款;
(5)损失:采取所有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全部或部分收回,造成部分损失的。
次级、可疑和损失为不良贷款。
2、管理部应就分级情况建立台账,从关注级开始,分别采取电话、信函、律师函、实地催收及采取法律手段等方式进行催收,对不良贷款的催收覆盖面应达到100%。受委托银行同时负有逾期贷款催收义务。
3、实行不良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因违法、违规造成的贷款风险或贷款损失,应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不同情节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贷款分级管理暂不列入考核指标,仅作为规避贷款风险的加强措施。信息系统将按分级规定进行功能开发、测试和试运行。
八、关于岗位授权
办理提取、贷款审批及财务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授权给系统的正式员工,严格落实责任,化解潜在风险。
九、关于申请贷款时面谈、面签和留存影像资料
在贷款初审过程中,必须加强与借款人的面谈,进一步核实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告知借款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签订借款合同时,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确认,工作人员用摄像头将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等影像资料保存到信息系统中。
十、关于借款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后五年的适用范围
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借款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后五年。不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不予延长。
十一、关于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方式
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方式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壹拾万元,期限不超过一年,不得展期。
十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联合担保人解除担保
在解除其中一个或多个担保人担保责任时,必须征得其他担保人的同意。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