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调整我市各县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的通知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中心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7月12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7-12 09:56 |
关于调整我市各县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的通知
安房金委发〔2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支持我市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保障房建设及商品房市场的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调整我市各县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汉滨区、高新区: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4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30万元。
二、汉阴县、旬阳县: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3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20万元。
三、石泉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白河县: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25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20万元。
四、宁陕县、镇坪县: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2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15万元。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全市统一最长期限30年,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限后5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