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额度的通知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中心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7月12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7-12 09:47 |
安房金管发〔2011〕10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家目前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为加大支持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现有居住条件力度,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额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修企业资质的审定:
1、具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颁发营业执照;
2、具有我市室内装饰主管部门确认的室内装饰资质证书;
3、该公司必须在市公积金中心备案登记。
二、贷款额度:
1、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不超过15万元;
2、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上不超过20万元。
三、贷款基本资料:
1、借款人(含配偶)的《房产证》或《房产卡》;
2、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资料有效期限一年);
3、市中心业务科或各管理部必须以派员实地查勘房屋装修情况,并签署现场调查意见。
四、其他条件均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