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解除联合担保人担保的补充规定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中心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7月12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7-12 09:44 |
安房金管发〔2010〕67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管理部、水电三局工作站
经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借款人借款余额在25万元以下的,解除担保后,借款人(含配偶)与担保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得低于借款余额的70%;
二、借款人借款余额在25万元以上(含25万)的,解除担保后,借款人(含配偶)与担保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得低于借款余额的80%。
该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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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