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中心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7月12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7-12 09:35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
通 知
安房金管发〔2012〕116号
各管理部、各科室: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会议讨论研究,现将《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年11月6日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降低资金风险,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执行中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
1、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将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提供的专用过渡账户,由受委托银行代扣。
2、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要求由本人亲自到管理部办理。缴存职工死亡的由其遗赠人办理,行动不便的可预约上门服务,在外地无法到场的代理人须出具公证授权书。
3、退休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一次性办理销户后,将资金转入支取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过渡账户。
4、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证明材料时限自2013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新的《安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安房金委发〔2012〕5号)第十二条……必须在合法有效证明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办理提取手续,超过期限不予办理。
二、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自2013年1月1日起,非公企业职工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个体工商户须连续缴存3年以上方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性补缴的,满相应年限后方可申请。
2、管理部在扫描上传贷款资料时,《购房合同》内容可选择性扫描,但必须包含卖方、买方、楼盘、房号、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签字、印鉴等信息。
3、保证人在2人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联合担保贷款,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无逾期),可以申请解除部分保证人担保,但借款人夫妻之外最少应保留1名保证人。解除部分保证人担保后,贷款余额在25万元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联保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80%,25万元以下的,不得低于70%。
4、现场调查必须由两个以上管理部工作人员完成,不得委托管理部以外的其他人员。
5、家在农村、居住偏远的乡镇自建房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管理部在其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动工后方可办理。
6、借款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时限自2013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新的《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安房金委发〔2012〕5号)第八条……有效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