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中心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6月13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6-13 10:52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房金管发〔2013〕30号
各管理部、各科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和《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安房金委发〔2008〕7号)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其保险额与贷款金额相等,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按照机构调整后“四统一”和“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的要求,规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最大限度降低借款人负担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费率和承办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费率和承办业务的保险公司由市中心招标确定,由保险费率低、服务质量好者中标。2012年8月15日经市中心招标确定的保险费率标准见附表。
二、抵押房屋保险业务的办理。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从2013年5月2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业务由各管理部安排专人代办,所发生的保险业务不再由县区一级保险支公司承保,统一交由经市中心招标确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安康分公司营业部承保。
三、各管理部最迟于4月28日将代办人员名单报市中心业务科,由业务科联系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培训。
四、请各管理部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向借款人做好解释工作。
附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费率表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费率表
保险年限 保险年费率 保险年限 保险年费率
5年(不含)以下 0.7‰ 15-20年(不含) 0.5‰
5-10年(不含) 0.65‰ 20-25年(不含) 0.45‰
10-15年(不含) 0.6‰ 25年(含)以上 0.4‰
注:1、保险费=保险金额×适用的年费率×保险期限
2、短期保费=保费/36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