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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公开责任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03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6-06-03 00:02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城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提取情形条件下,按照有关规定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或部分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部分余额: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4.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家庭成员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前款第(一)、(三)项条件的,允许直系亲属互提;符合第(二)项条件的,提取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六条 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冻结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限制提取账户内余额: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贷款,贷款未结清本息的;

(二)职工个人账户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的;

(三)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八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商品房,提供签订日期两年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附银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提供签订日期两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签订日期两年内房管部门制式《拆迁安置协议》、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4.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签发日期两年内的《基础开挖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等证明文件,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现场查勘确认;

5.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两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

6.装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装修合同》、《装修预算书》。装修提取适用于正在装修的情形,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

7.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所指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近三个月以上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还款流水和贷款余额证明;

8.租房提取,提供《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房产证明和当年支付房租发票。单身职工提供单身声明;

9.缴纳维修基金的,提供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维修基金票据;

10.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提供房产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当年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票据;

11.除提供相关项目证明材料外,职工直系亲属提取时,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金申领证明等任意一项;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受遗赠人受遗赠权属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

(三)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签发的低保证明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明;

2.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供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时须经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查勘确认;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医院病案首页、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票据;

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领取失业救济金凭证或户口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 

第四章  提取额度和时限

第九条 住房消费可提取本人和直系亲属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且不得超过住房消费总额。

第十条 装修、支付维修基金限提一次,装修提取额度不高于1000/平方米,支付维修基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票据载明金额。

第十一条 支付房租提取不超过15000/年,每年可提取一次;缴纳物业管理费额度不超过票据载明金额,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二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销户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并结清利息。

第十四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在享受低保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五条 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额不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

第十六条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可按销户提取办理。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缴存职工本人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取人填写《提取申请表》,缴存单位审核同意后加盖预留印鉴;

(二) 提取人向所属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递交《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婚姻证明(单身提供单身声明)、缴存人本人银行卡和相关资料;

(三)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不需要现场勘查的,当天办结;需要现场勘查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审核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提取人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所领款项外,对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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