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审查制度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7月31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7-31 10:22 |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管理部:
为支持广大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楼盘项目开发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中心决定实行合作项目审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安康行政区域内新开发销售的楼盘,必须向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
3、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审查书”及资料后,对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项目、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参考有关企业信用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在市中心网站予以公布。
三、开发企业如申请开发楼盘的公积金按揭贷款,按照《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办法》有关要求办理。
四、未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楼盘开发项目,市中心及各管理部一律不得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否则将按照市中心《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五、本办法由安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