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7月12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7-12 09:13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安房金委发〔2011〕5号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办发〔2010〕3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水平,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额。
2、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除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也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3、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的可每年一次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每年使用金额不超过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职工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按照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认定。
2、新分配的学生,转业军人正常缴存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非公企业一次性补缴两年公积金后,其缴存职工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在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
4、离退休职工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允许以其子女(含子女配偶)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5、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为20%。
6、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最高还款额度以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家庭人均生活费不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人均生活保障最低标准确定。
7、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支持还贷的,可以由贷款申请人提供第三方担保。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计算,可以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和保证人的收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8、职工偿还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可以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部分或一次性还贷。
三、以组合贷款方式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
1、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能解决购房所需资金的,选择商业银行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组合个人贷款方式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
2、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发放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的县、区,在全市统一调剂使用住房公积金余额,满足信贷资金需求。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资料要求
(1)属于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象,需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凭单位介绍信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办理。
(2)属于棚户区改造住房、农村危改房对象,需要提取公积金建、购房的,凭单位介绍信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办理;
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凭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办理。
(3)属于购买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对象,需要提取公积金的,凭单位介绍信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购房协议》、首付款收据办理;
需要公积金贷款的,凭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购房协议》、首付款收据办理。
五、统一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1、业务办理实行提前介入项目审查,贷款受理时间前置,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预约时间上门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2、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要求,对贷款规模控制、审批标准、贷后管理等做出统一规定。
3、为确保专款专用和购房者资金安全,公积金贷款统一拨付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指定账户,建设方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时,实行资金监管,根据形象进度划拨资金。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