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2024)
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在安康市或省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申请贷款之日前一年内无提取公积金记录;
2、具有合法有效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与家庭收入(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上限控制在60%;
4、借款用途为本人或配偶(房屋买受人仅限夫妻)在本省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能提供两年内有效证明材料;
5、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
6、有符合《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保证方式(质押、房产抵押、职工联合担保、按揭贷款等);
7、借款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8、职工家庭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超过 2 次(含 2 次);(全国范围内公积金贷款申请次数)
9、缴存职工离婚半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0、《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及首付比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万元)
房屋所在区域 |
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 |
一方缴存公积金 |
全市 |
80 |
60 |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配偶是现役军人,可按双职工贷款额度执行。
2、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5%;三套房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参照办理;(房屋套数认定:安康市内不动产情况)
三、贷款期限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2、约定还款最后一期时借款人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计算到月);
3、以房屋抵押的,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房屋使用年限按50年计算)。
四、贷款利率
1、现行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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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利率(%) |
首套房 |
1-5年(含5年) |
2.35 |
5年以上 |
2.85 |
|
二套房 |
1-5年(含5年) |
2.775 |
5年以上 |
3.325 |
2、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五、贷款所需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已婚职工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单身声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销户证明)。
(三)借款人及配偶1个月内个人明细版征信报告。
(四)还款账户证明(银行卡)。
(五)住房消费贷款,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提供: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签发日期两年内的《基础开挖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及支付建房费用等证明文件,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现场查勘确认;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签发日期两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大修费用凭证,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
5、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转公),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所指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近六个月以上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还款流水和贷款余额证明。
六、担保方式
1、按揭贷款楼盘须由开发商报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业务管理科备案后方可办理;
2、以现房抵押的,借款额度不高于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税完税证明金额的80%;
3、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做为质押物的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4、职工联合保证,借款人及保证人是财政拨款单位的,借款人(含配偶)与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低于申请借款额的40%;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借款额在20万以下,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得低于借款额的60%;贷款在20(含)万元以上,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得低于借款额的70%;
5、在建工程抵押主体工程必须完工。
七、不予受理贷款申请情形
1、借款人或配偶近五年连续逾期三期以下(含)或累计逾期六期(含)以下,且已还清逾期资金的,借款人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可以受理其贷款申请;近五年连续逾期三期以上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2、缴存职工离婚半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缴存职工家庭购房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或购房款全额结清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4、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八、贷款偿还:
1、贷款期限为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可以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2、 借款人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或“月还款额不变期限缩短”任意一种方式。
九、贷款扣款时间及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公积金还款系统自动扣款时间为每月15日、20日、28日零时,贷款职工应提前足额将还款存入约定的扣款账户。首次贷款面签时可申请按月对冲业务,按月对冲时间为每月14日零时,个人公积金账户需保留6个月月缴存额,个人公积金账户低于6个月月缴存额时按月对冲自动终止。签约按月对冲还款的职工出现逾期后,需正常还款3个月后,到管理部柜面签订不再逾期承诺书,方可恢复按月对冲业务。
十、对冲还贷签约、解约
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缴存并已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可申请办理对冲还贷签约(即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解约。
办理方式:1.网上办理流程:(1)打开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我的账户➜点击我的业务➜点击还款业务➜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签约/逐月提取还贷终止;(2)搜索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官网➜点击网上业务大厅➜点击个人用户登陆➜点击办理业务➜点击我要还贷➜点击还公积金贷款-委托扣划签约➜点击还公积金贷款-委托扣划撤销;2.柜台办理:在申请贷款管理部申请。柜台办理所需资料:(1)借款人或配偶身份证原件;(2)借款人或配偶结婚证原件;
注意事项:1.冲还贷扣款顺序,按已签约的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已签约的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已签约的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还款卡余额的顺序依次扣划;2.当公积金账户余额≤6个月月缴存额时,无法扣划。
十一、提前部分还贷、提前结清贷款
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缴存并已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贷款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
办理方式:1.网上办理:(1)打开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我的账户➜点击我的业务➜点击还款业务➜(如用公积金还款)点击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全部)➜(如用银行卡还款)点击提前还款➜输入还款金额提交即可;(2)搜索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官网➜点击网上业务大厅➜点击个人用户登陆➜点击办理业务➜点击我要还贷➜点击提前还款部分/全部;2.柜台办理:在申请贷款管理部申请。柜台办理所需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2)申请人银行卡原件。
注意事项:如借款人及其配偶已申请按月对冲业务,用公积金余额提前还款时,个人账户需保留6个月的缴存余额。
十二、期限变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缩短期限)。
办理方式:在贷款管理部申请。
所需资料: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2.书面申请。
注意事项:缩短期限应在原利率年限区间范围内进行变更。(即按照5年以上利率发放的贷款,缩短后的期限不得小于6年。)贷款缩短期限后,贷款利率仍执行原档次利率标准。
十三、还款账号变更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配偶可以申请变更还款账号。
办理方式:在贷款管理部申请。
所需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2.申请变更的还款卡; 3.书面申请。
注意事项:1.还款卡应变更为抵押人名下的银行卡;2.申请变更的还款账号开户行要与公积金贷款放款银行一致;3.特殊情况: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抵押人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等因素需要第三方还款的,第三方还款人除身份证、还款卡、申请书外,还需抵押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十四、还款明细、还款计划、结清证明、贷款情况证明打印
本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配偶可通过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官网或公积金办事窗口申请打印还款明细、还款计划、结清证明、贷款情况证明。
办理方式:1.网上办理:搜索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官网➜点击网上业务大厅➜点击个人用户登陆➜点击点击出具证明➜点击相应选项下载进行还款明细、结清证明、贷款情况证明保存打印;2.柜台办理:向贷款公积金办事窗口申请。柜台办理所需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