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范围
缴存单位范围: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负有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鼓励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及个人账户设立
新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安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审批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二份(表格在官网下载),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到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柜面办理单位及职工缴存登记手续。
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如遇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需再做基数调整可到缴存管理部柜面申请办理。
最高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高于安康市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安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最低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下限不得低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五、转移与封存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转移:
1、职工调出原单位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重新就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
1、职工与单位中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原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职工个人帐户内部封存手续。
2、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清算期间,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到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办理单位账户封存手续。
3、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未落实新的缴存单位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办理职工个人帐户封存手续。封存的职工与转入新单位重新建立缴存关系的,应办理职工个人帐户转出手续。
(三)同城转移流程
由原单位通过单位网厅发起转移业务,新单位接收后负责将职工账户启封缴存。
(四)异地转移流程
职工调出本市个人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并在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开立个人账户正常缴存的职工,可持身份证到新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窗口,提供原单位账号和个人账号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或关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线上申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六、办理地点
管理部名称 |
咨询电话 |
管理部名称 |
咨询电话 |
市直管理部 |
0915-2390037 |
岚皋县管理部 |
0915-2517529 |
汉滨区管理部 |
0915-8997708 |
平利县管理部 |
0915-8420092 |
汉阴县管理部 |
0915-5218728 |
镇坪县管理部 |
0915-8823695 |
石泉县管理部 |
0915-6311126 |
旬阳县管理部 |
0915-7206061 |
宁陕县管理部 |
0915-6812728 |
白河县管理部 |
0915-7086619 |
紫阳县管理部 |
0915-4411170 |
高新区管理部 |
0915-3362505 |
中心业务管理科 |
3269590 |
中心计划财务科 |
3269516 |
中心内控稽核科 |
3269070 |
水电三局工作站 |
3435858 |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早上: 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