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发布通告,自2018年10月26日起,取消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原签订的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失效。
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供求平稳,取消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除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外,不得以其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冲减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减金额不得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