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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积金可缴物业费

作者:潘俊强发布时间:2015-08-18 08:33

本报济南816日电 (记者 潘俊强)日前,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出台《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规定,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意见》还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在落实租房提取政策方面,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意见》还扩大了公积金的提取范围。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具体提取额度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当地物业费水平确定。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 人民日报 》( 20150817 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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