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动态要闻 > 业界观察 > 正文内容

深圳:公积金可贷额度调整为账户余额14倍

作者:罗莎琳发布时间:2015-04-16 08:31

信息时报20150416讯 (记者   罗莎琳) 415日上午,深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从即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原定的账户余额12倍提高至14倍,该调整同样适用于商转公业务。

据悉,此次深圳公积金贷款除了倍数调整,其余贷款条件均保持不变,最高额家庭90万、个人50万不变。以公积金账户余额3万元为例,按此前12倍的规定可贷款36万,而现在调整至14倍,则可贷款42万。

《通知》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本市现行规定中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提高至14倍。本市现行规定中计算职工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其他条件不变。同时,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覆盖范围。自201581日起,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合并计算,本市户籍职工在异 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本市住 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打印 关闭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915—3269119
网站标识码:6109000065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1006983号 陕公网安备:610902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