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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4-12-03 08:52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细化统一标准,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信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

(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认定为违法行为一般:

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

(三)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罚款,认定为违法行为严重:

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含200人)的。

(四)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认定为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2年以上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

 

二、违反《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含4千元)的罚款,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1、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人数为1人,造成不良影响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单位出具的虚假的提取证明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虚假贷款证明涉贷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

(二)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含6千元)的罚款,认定为违法行为一般:

1、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人数为2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单位出具的虚假的提取证明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虚假贷款证明涉贷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

(三)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含8千元)的罚款,认定为违法行为严重:

1、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人数为3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2、单位出具的虚假提取证明金额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虚假贷款证明涉贷金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

(四)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认定为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人数为3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2、单位出具的虚假提取证明金额在6万元以上的,虚假贷款证明涉贷金额有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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