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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新政3月10日起实施调整部分内容

作者:陈璐发布时间:2014-02-08 10:08

青岛财经日报讯(记者 陈璐) 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14310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贷款额度计算、申贷资格缴存标准、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额度等的调整。

 

失业两年即可提取公积金重病提取不超自负医疗费

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提取条件、提取人范围、提取额度和监督管理等提取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

对相关提取条件的调整,一方面对低收入职工适当放宽提取条件,新增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情形,将“失业三年方可提取”改为“失业两年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按国家相关规定,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围,由直系亲属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职工的父母及子女不再允许以该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同时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和保障功能,确保制度更加公平。

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方面,新增“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及“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对“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新增“医疗费用结算单”作为提取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的全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

提取程序方面,补充规定了还贷提取租房提取的最后申请时限,即:“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另外,新增提取审核中止条款,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正常缴存满一年才可申贷

新的《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及申贷资格做出了调整。

申贷资格的缴存标准调整为: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之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标准是“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且在申贷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据悉,该申贷缴存标准是2008年为应对金融危机、鼓励居民购买住房出台的临时性措施,规定相对宽松。另外新管理办法明确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出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调整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由40%调整为30%,同时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和单方、双方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贷额度限制,并按“就低”原则确定贷款额度。个贷余额倍数法是指将申请人贷款额度与其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挂钩,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 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另外,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标准也得到了细化,对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人仅本人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记者咨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在贷款额度计算方面,一直以来我市的政策是,在不高于全市最高贷款额度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的计算要求下,按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借款人及配偶在贷款期间根据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收入的40%)计算,可贷额度。这种计算方式无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多少余额即使余额是零,也有可能申请贷到最高额度即60万元的贷款,不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权利义务匹配的原则。同时,之前40%的还贷能力系数只考虑了职工贷款本金的偿还,未考虑贷款偿还资金中的利息部分,因此也需根据资金形势和业务实际进行调整。

 

违规使用公积金5年内限贷新政额度测算器10日起运行

2013年以来,由于受“国五条”和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增长双重因素的影响,全国多数城市楼市成交量大幅攀升,带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放量增长。据了解,由于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持续增高,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南京、广州、杭州、武汉、厦门等多地公积金普遍吃紧。去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向29586户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100.59亿元,年发放额首次突破100亿元大关,发放笔数、发放金额分别是2012年的1.38倍和1.71倍,创我市历史新高。受其影响,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压力不断加大,现阶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采取资金按计划调配、贷款发放轮候等措施。该中心将根据资金归集使用情况,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动态调整,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随着住房公积金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部分投机分子搭车套提、骗提公积金现象日益突出,严重损害全体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办法中,对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出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资料、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等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提出“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单位,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限制其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进一步体现了公积金政策的严肃性。

本次贷款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面已受理登记的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前已受理登记的借款职工,仍执行原政策。另外,自2014210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额度测算器将上线运行,借款申请人可登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qdgjj.com)主页“便民工具”栏,通过测算器进行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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