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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旧楼装电梯申请人提取公积金最高不超过80%

作者:江晓媛发布时间:2014-01-03 11:22

东南早报20140103讯:昨日记者从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已出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业务的配套业务细则,细则自201411日起实施,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补充电梯增设所需资金了。

 

提取范围:业主及配偶子女父母

细则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文件有关规定的,相关业主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电梯增设资金。提取申请人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80%

对于提取额度,细则里也作了明确规定:业主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的,应一次性办理,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所有申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各业主应出资金额扣减其分摊使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余额。

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市民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转入同梯号全体业主在增设电梯协议书中指定的专用收款账户;市民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的出具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此外,一座电梯只能提取一次。

 

所需材料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除提供《泉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取/转移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和业主合法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日常共性材料外,只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同梯号全体业主就出资方式、出资比重或出资额、工程款转入账户等事项达成的增设电梯协议书;与电梯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该梯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出具)及申请人该套住宅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表(以同梯号全体业主签字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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