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日报》
新版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公积金缴存的具体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
记者对比新、旧版管理办法发现,新版管理办法对单位为新入职职工购买公积金的时限要求更高。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新版管理办法再次重申,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个人缴存的部分以及账户中的利息,都归职工个人所有。
缴存基数新增“5倍”标准
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缴存公积金?每个月又应该缴多少公积金?
对此,与旧版相比,新版管理办法并没有太多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开户缴存或转入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职工的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对于缴存基数,新版管理办法新增了一条“5倍”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记者了解到,其实这条新标准东莞早已参照国家和省的相关办法实施。
而新版管理办法并没有调整公积金缴存的具体比例,依然维持在“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的水平,不仅如此,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按照上述标准,并参照2012年度东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约4750元计算,从今年7月起至明年6月30日,东莞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752元,下限则为东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而每个月公积金缴存的上限则是9501元。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更严格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如果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实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将比过去更严格,必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无论是降低缴存比例还是缓缴的,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还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一份已经在单位公告栏公示7日的会议决议书。
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需继续缓缴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按照首次申请程序办理续延手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新版管理办法明确,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专户,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职工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违规不缴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企业众多,职工也非常多,每个月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并不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14529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数为918816人,其中,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90458人。虽然这组数据比前一年有所提升,但距离实际的职工人数,差距依然很大。
新版管理办法重申,如果违反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则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亮点点击】
员工入职30天内单位就应缴存
按照新版管理办法,新员工在被单位录用后30天内,单位就应开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旧版管理办法中,这条规定宽泛得多,特别是非公有制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长达1年。
哪些单位应该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新版管理办法明确,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在这些单位工作并且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但并不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均归个人
有不少人在缴存公积金的时候都会有这样一个担忧:“单位帮我缴了一份公积金,我每个月的工资里也要扣一份公积金,如果辞职,我自己缴的那部分公积金还能拿回来吗?”
对此,新版管理办法重申,无论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那份公积金,还是个人缴存的那份公积金,都是职工个人所有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员工辞职,其缴的公积金(单位+个人缴存部分),都是可以全部带走的。
不仅如此,职工所缴存的公积金会按照存款按年结息,每年的6月30日就是公积金存款的计息日,从存入公积金起,就会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这份利息也是归个人所有。
【三大变化】
1.明确“在职职工”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公务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畴,新版管理办法明确,在职职工单位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修改非公企业缴存时间
新版管理办法修改了关于非公企业的开户和缴存时间规定,提出严格按照规定新设单位的缴存登记时间和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起始时间。“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3.确定缴存比例程序
新版管理办法修改了关于单位确定缴存比例的程序问题,提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
单位无论是降低缴存比例还是缓缴的,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