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兴华名城”等)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4月19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6-04-19 01:05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同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
各管理部、各科室:
经审查,同意向购买以下楼盘的业主中,符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兴华名城”住宅小区7-11#住宅楼;
陕西金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旬阳县“丽都家园”住宅小区12#楼;
陕西中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旬阳县“中驰公路大厦”住宅小区1#楼;
安康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 “五里福境铭座”住宅小区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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