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打击公积金骗提防止受骗上当的公告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11月11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11-11 08:19 |
近日,我市一些小区频繁出现公积金提取广告,声称可提取全国各地公积金,提现后收取手续费。这一欺骗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危害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安全运行。为依法从严打击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现就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1、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长期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使用投向作了明确规定,必须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因此公积金又具有政策性、专用性、保障性、互助性等特点。职工要提取和使用公积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用途,不能像银行存款一样自由存取。通过虚假材料骗提个人公积金,不仅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更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
2、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主管和承办我市公积金业务的唯一机构,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都必须实行柜台面签,并进行影像留存,从未委托第三方办理审批业务。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轻信互联网、报刊、短信、街头广告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现广告,谨防上当受骗。
3、制造假证件、假合同、私刻公章、仿冒当事人及审核机关工作人员签字,属违法行为。以此牟利的中介机构、相关单位或个人均已触犯法律,一经发现,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缴存人造假或委托不法中介或通过其他方式造假,一经发现,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要求缴存人将其骗提、骗贷的公积金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将对该职工的造假行为记录在案,其今后的贷款和提取将受到限制。
5、各缴存单位要加大法纪教育力度,加强对职工提取公积金的审核,确保为职工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准确。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发现诈骗提取公积金等类似行为,请拨打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热线0915—3269236备案,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特此公告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