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动态要闻 > 媒体聚焦 > 正文内容

阳光报:安康市从11月起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作者:姚泽练发布时间:2018-11-02 08:33

阳光2018年11月1日讯(记者  张波  通讯员 姚泽练)1030日,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各缴存单位发出通知,将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调整:从111日至1231日,暂停装修提取和租房提取;自111日起,凡办理过提取的,间隔时间满一年后方可获得贷款资格。

退休、调离、大病、还商贷提取和按月抵扣业务则不受影响,需要办理装修和租房提取的缴存职工,201911日起可申请办理。需要提醒的是,自111日起,办理提取之后再申请贷款的间隔时间由此前6个月延长到1年,12个月内无提取记录方可获得贷款资格,防止少数人打“擦边球”先提后贷投机炒房,提高公积金的普惠性。

据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此次对提取业务进行适当调整,目的是为了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刚性需求。今年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公积金使用需求空前激增,前10个月发放贷款10.46亿元,提取7.4亿元,个贷率达到85.73%,贷款量和提取量均创历史新高,大幅超出年度业务计划,导致库存资金严重不足。面对公积金供需矛盾加剧的压力,我市积极进行宏观政策调控,7月暂停了装修贷款,加之此次阶段性暂停部分提取业务后,可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局面,保持资金池流动性和永续性。

打印 关闭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915—3269119
网站标识码:6109000065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1006983号 陕公网安备:610902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