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动态要闻 > 今日要闻 > 正文内容

全国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案例摘录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6-09-19 01:09

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街头“公积金提现”小广告,给个别缴存职工带来误导,给住房公积金造成了潜在风险,严重干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为城市政府筹集一笔长期的、稳定的政策性住房资金,促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市政府的住房保障能力和城镇职工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社会性、互助性、强制性和保障性等特征。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管理,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是一种受限制的所有权。职工要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用途,不能像银行存款一样自由存取。通过伪造虚假材料提取个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均属违法行为。

以下摘录部分省、市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案例,以期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学法守法,为我市公积金事业营造健康安全的发展环境。

 

案例1:中山首例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案15人被公诉

201212月,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黄某章等15人提起公诉,涉案金额达32万余元。据悉,这是中山市首例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件。

201112月至20126月期间,中山市中粤马口铁有限公司员工黄某章等15人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申领条件的情况下,伪造房地产权证、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二手房购房合同等资料,持虚假证件、资料,陆续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火炬开发区办事处套领出住房公积金,总额达32万多元。

该案作为中山市首例涉及住房公积金领域的刑事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收到案件后,第一市区检察院通过慎重认定犯罪事实,依法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黄某章等15人提起公诉。

部门提醒:借助这些中介的方法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市民不仅要全额退还所支取的公积金金额,之前交给中介公司的中介费也将打水漂。

案例2:骗提住房公积金是违法行为

因骗提住房公积金,80后女子徐某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她来到法院退还了住房公积金,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罚款600元。

找人骗提5万元公积金,报酬2万。1983年出生的徐某是一个“月光族”,经常透支信用卡,正当她为还不上信用卡欠款发愁时,在网上看到有人声称可帮助提取住房公积金,徐某便打起了住房公积金的主意。

徐某找到自称能帮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王某,二人最后商定由王某提供一份伪造的购房合同,由徐某拿着购房合同及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王某表示,自己伪造的手续肯定不会被发现。徐某按照王某的指点将自己账户中的5万元住房公积金提取了出来,并按约定给王某2万元作为报酬。但令她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她就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告知已查出她的提取手续系伪造,要求她尽快退还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单位领导出面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性。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徐某马上打电话质问王某,要求王某退还2万元报酬,这时王某的态度变了,说制作那些假手续也要成本,不可能退还,气得徐某是哑巴吃黄连—有口说不出。

此后几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多次致电催徐某还钱,徐某表示现在没钱还不了,后来干脆不接电话。正当徐某在忐忑中度日如年时,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要求她到法院退还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原来,因徐某拒不退还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徐某仍然寻找借口拖延,最终法官找到徐某的工作单位,向其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准备扣划徐某的工资账户用于还款,其单位领导得知此事后,对徐某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此时徐某才认识到问题严重性,表示要尽快退还所骗提的5万元住房公积金,并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罚款600元、取消两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行政处罚。

骗提住房公积金是违法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稽查处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住房公积金虽然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必须专款专用,只有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才能提取使用,使用虚假手续骗提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提醒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千万不要听信不法分子虚假宣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不会有好结果,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3:南宁对非法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立案51起查处48

2012130上午,南宁市政府宣布,从20111月以来,该市共对非法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立案51起,查处48起。

据了解,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设有条件和额度。过去,南宁市部分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有关规定,听信非法中介,通过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南宁市有关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发现了蛛丝马迹,加强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力度。对非法骗提行为进行了处理:责令非法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限期全额退回已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对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关信息,管理中心报送人民银行计入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对有违规骗提行为的职工,自该违规行为立案之日至全额退回骗取款项期间,以及在以后3年内,不得申请办理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业务;对在限期内没有退回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管理中心移交当地纪检、监察、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4:连云港公积金中心协助警方捣毁一造假骗提公积金黑窝点

近日,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市公安局打假办一举捣毁制造公积金骗提案件的造假黑窝点,逮捕了涉案的非法中介人,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向参与骗提职工所在单位通报了情况,勒令当事人将非法套取的公积金全额退还。中心规定:对在限期内不退还公积金的职工,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一是列入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二是进一步追究其使用假证骗提公积金的刑事责任。

相关律师也提醒广大市民:住房公积金享有人使用虚假资料套取公积金不仅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仅因为使用伪造证件也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要因为是“自己的钱”,就可以投机取巧,非法套取而以身试法。

 

案例5:安徽宣城判处骗提公积金者有期徒刑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购房买卖合同、当地房管部门备案证明、购房发票等材料,但由于相关审核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核程序不规范,“头脑灵活”的王幕荣从中钻了空子。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数罪并罚,对王幕荣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杜金朝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1年下半年,王幕荣从吴某在网上发布的一则代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中嗅到了“商机”,就打电话过去咨询。吴某表示只要提供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相关信息,他就能“帮忙”制作出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全部材料。2012年春节前后,王幕荣开始在南京开展“业务”,四处张贴留有电话号码和QQ号码的代取公积金小广告。

很快,潘某通过小广告联系上了王幕荣。双方谈好手续费后,王幕荣联系吴某,让吴某做提取公积金的材料,吴某制作了潘某从合肥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子的合同等材料。王幕荣支付给吴某1000元手续费,随后他将这些材料交给潘某,潘某得以顺利地取出公积金。

第一笔生意做成以后,王幕荣发现代取公积金比较赚钱,就继续做下去,并让表哥杜金朝在老家安徽宣城发展“业务”。有了王幕荣的指导、合作,杜金朝很快就做得有声有色。

2012310,方某根据小广告联系上杜金朝,要求帮忙代取方某和宋某的公积金。杜金朝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王幕荣,王幕荣出资请他人伪造了方某在广东省惠州市、宋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购房的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方某持伪造的购房材料到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时,谎称其儿子在惠州市工作,公积金管理中心便要求提供相关工作证明。为此,王幕荣又联系他人,在方某自己出具的证明上加盖了惠州市某公司人事处的印章。

201111月起,陆续有十几人拿着异地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预售房登记网上备案证明等材料,来到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取公积金。该中心与购房地的房屋主管部门、房屋开发企业取得联系并仔细审查材料,结果发现这些人提供的材料都是假的。20123月,该中心又发现类似情况,遂报案。201245,杜金朝与客户交付材料时被抓获。次日,杜金朝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王幕荣。

 

案件6:沉溺赌博遵义女子伪造手续骗取公积金获刑

遵义县马蹄镇政府工作人员袁某,因为沉溺赌博,伪造手续骗取公积金。201307月,袁某因诈骗罪和盗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千元。

时年30岁的袁某(女)十分迷恋打牌赌博,然而总是输多赢少,微簿的工资收入远远不够应付赌局。20121016日,袁某在参与赌博输光了自己仅有的财物后,想到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还有6000余元钱,于是决定将公积金取出来,袁某精心伪造了建房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虚假材料,并持该批假材料到遵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领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顺利骗过了工作人员审核,取得了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6107元。

法院还审理查明,袁某还采取同样方法从遵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领其父亲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7000元,以及其同事田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3000元。2012927日,袁某还趁吃饭无人之机,盗窃镇政府工作人员冉某放在办公室内的两条香烟,鉴定价值1980元。

遵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某采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而准予支取袁本人以及其父亲与同事的住房公积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此外,袁某还盗窃同事的香烟,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以犯诈骗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千元;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千元。

打印 关闭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915—3269119
网站标识码:6109000065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1006983号 陕公网安备:610902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