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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除公积金贷款联合担保保证人的责任

作者:魏凌霄发布时间:2012-03-23 08:56

2012320日开始,借款人未还清借款之前,不得解除公积金贷款联合担保人的责任。

320日市中心在”关于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安房金管发【201232)文件第六条第四款中明确规定:“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之前,借款人夫妻及保证人均不得提前解除担保责任”。

以前,只要借款人正常还款,其他联保人的公积金余额达到规定比例,就可以解除一名或数名联保人的保证责任。今年在公积金业务座谈会条例中,各方认为解除一名或数名联保人的保证责任,对剩余的保证人明显不公平,加大了其保证责任,资金潜在风险提高。

市中心从进一步完善公积金贷款《四方合同》,维护各个联合担保人的责任,降低资金风险角度出发作出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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