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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1-11-28 14:1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陕政发〔2002〕48号)和市编委《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职能配置和机构编制的通知》,以及市编委2011年第二次会议纪要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设区市只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区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尚未按照《条例》要求实行管理、决策、制度、核算的四统一制度,管理体制分散,安全隐患严重,不利于发挥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整体作用。实行“四统一”垂直管理,既是国家的统一要求,又是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发挥资金整体效能,打造专业管理队伍,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实际需要。各级政府要站在维护《条例》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认识、迅速行动,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到位。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资金安全为核心,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根本出发点,理顺管理关系,完善内控机制,规范运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最大限度发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为安康实现跨越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地方发展、方便当地群众的原则。各县区管理部的服务对象仍然为该县区的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只能扩大,服务职责只会强化,服务范围也将不断扩展。县区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当地职工改善住房条件,资金不平调,增值收益不平分。投入当地的廉租房建设资金按当地资金规模,按比例进行分配。
  (二)坚持统一调配资金,分县区核算记账的原则。全市统一调度使用资金,各县区单独核算。资金紧张的管理部,由市中心从资金宽裕的管理部调度资金,以解决资金调入县职工提取、贷款困难,所产生的收益计入资金调出县管理部。
  (三)坚持市中心统一管理为主,县区分工负责的原则。机构调整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资金风险责任,县区政府不再承担资金风险责任。各县区政府继续负归集和协助监管责任,并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纳入县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四)坚持确保资产完整、维护职工利益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管理公积金就是为职工管理住房资金。机构调整必须如实完整移交住房公积金本息、风险准备金以及现有的办公设施,做到资产负债相等,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债权债务真实清楚,经济责任具体明确,确保职工利益不受损失,住房公积金资产不流失。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整个机构调整工作实行阳光操作,适时公开通报有关情况,接受监督部门、新闻媒体、社会群众的监督。调整工作先进的县区在资金运作中最大限度的满足当地的需要,并优先改善管理部的办公条件。
  四、移交内容
  (一)人员移交。根据安政办发〔2006〕82号、市编委〔2011〕25号文件精神,凡2011年10月10日以前在岗在编人员,按照本人自主自愿原则,愿意到新体制、新机构工作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服从市中心的统一安排,市中心全部接收;不愿到市新体制、新机构工作的,本人写出书面说明,交市中心存档,由县区负责妥善安置。已退休人员,参照在岗在编人员进行接收。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任领导班子,自愿到新体制、新机构工作的,暂时负责过渡期的工作,待机构调整完成后,各县区管理部负责人由市中心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程序、规定、条件选拔任用。
  (二)资产负债移交。主要是截止冻结日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贷款余额、银行存款、待分配收益、风险准备金、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各类存单、有价证券和其它各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随资产一并上划,资产不上划的,债务不予接收。县区管理的售房款、租房保证金、租金、集资建房款等其它住房资金,移交时严格与住房公积金分开,移交县区有关部门管理,本次移交后不再负责管理此类资金。
  (三)固定资产移交。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办公桌椅、电脑等所有办公设施设备)随人员机构一并上划,全部移交市中心管理。办公用房要将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过户移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管理费用移交。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外,全部上缴市财政局。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局比照同类单位全额预算,拨付到市中心经费账户,各管理部费用由市中心统一编制费用预算,由市中心分别按预算拨付到各管理部。各县区上划人员的经费按照保证基本运转的标准,分别由县区财政上解到市级财政,按年度办理结算。
  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管理费用,仍然按现有渠道和程序落实。
  保留县区管理部经费账户至移交结束,新体制运行开始后撤销,市中心重新开设经费账户。
  (五)档案移交。包括归集档案、贷款档案、提取档案、财务档案、经费档案、财产档案、人事档案、图书资料档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档案资料(包括纸质、图像、电子等档案)全部移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工作移交。按调整后的体制、职能和编制,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范围、职能、职责。不属于现行体制范围内的其它工作,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妥善移交县区有关部门,新机构不再接收。移交期间各管理部原分工不变,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管理不软、工作不断,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移交工作完成后,严格按照新体制、新规定、新程序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做好前期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牵头,市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公产局组成移交前期工作组,于11月底前赴各县区就移交工作进行对接商议。根据各县区具体意见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逐一解决具体问题。各县区管理部在11月底前,要把审计出的问题纠正处理完毕,确保移交不留后遗症。
  (二)宣布冻结资产。市政府拟定于近期召开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工作会,从全市移交工作会之日零时起,冻结县区管理机构一切业务活动和所有资产,停止各系统操作员的操作权限。各县区管理机构在资产冻结期间主要从事工作移交、业务培训、系统调试、业务授权等工作。
  (三)组成移交工作组。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5名副县级及其以上同志任组长,抽调20名工作人员组成5个移交工作组,负责各县区的移交工作。由编办、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公产局、市公积金中心就有关移交业务对工作组成员进行统一培训。
  (四)移交人员。在查看个人档案、招录调入有关文件函件、工资发放表等资料的基础上,确认人员信息的真实性,符合人员移交条件的,填写移交人员登记表和花名册,并由市、县区组织、编办、财政、人事、主管局和市中心确认盖章。
  (五)移交资产。
  1、住房公积金资产移交。以审计基准日数据和冻结日数据相加为准,全面移交住房公积金各类资产,填写公积金资产负债移交表。由县区审计局、移交工作组进行确认。
  2、固定资产移交。填写固定资产移交表。由县区公产局、工作组进行确认。
  3、管理经费移交。填写管理经费移交表。由县区财政局、工作组进行确认。
  (六)移交档案。一是填写人事档案总清册和人事档案个人档案内容清册,人事档案交由市中心统一管理;二是填写公积金业务档案清册和业务档案抽查登记表,业务档案继续由各县区管理部管理;三是填写财务档案清册,留各县区管理部管理;四是填写其它档案资料清册,暂由县区管理部管理。
  (七)做好移交情况汇报工作。领导小组听取移交工作组移交情况汇报,研究提出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成立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徐启方任组长,副市长陈明任责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谢康、市财政局局长何邦军、市编办主任范先进、市人社局局长赵良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向元昌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审计局、住建局、公共资产局、人行、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各县(区)分管县(区)长为成员。整个移交工作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区)分管县(区)长为县(区)移交工作的总负责人,县(区)组织、编办、监察、审计、财政、人事、各主管局、各管理中心全力配合,做好具体移交工作。
  (二)严肃纪律。机构调整中要坚持原则,不准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不得通过内部调帐,补签、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侵吞公有财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机构调整工作进度,及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三)形成合力。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机构调整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自觉主动提供政策依据,培训工作人员,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要按统一要求抽调得力人员,组建工作组,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监察部门要始终介入调整工作,严肃查处机构调整过渡期间突击进人、突击提干、突击审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突击隐匿转移资产、突击乱发奖金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尽快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员工培训,按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要求开展业务,确保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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