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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催贷实行保证权利

作者:薛飞发布时间:2011-11-21 14:06

借款人王某和李某在市中心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按时还款屡次逾期,经中心工作人员和担保公司多次给其发逾期通知书及电话催收,二人均未按期还贷。鉴于王某和李某二人贷款恶意逾期,多次催收未果,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对王某和李某二人的借款提前收回。由于二人贷款担保方式为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市中心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实行保证权利,扣除置业担保公司保证金归还二人在中心的贷款本息。117日,中心给担保公司下发通知扣收贷款保证金归还王某和李某二人在中心的借款,并要求担保公司3日内向我中心补齐所扣保证金。本次共扣收二人贷款本息共计198868.12元,有效的防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市中心一直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放在工作首位,安排专人负责贷后管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加大催收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切实保证住房公积金运营安全,保障了广大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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