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动态要闻 > 今日要闻 > 正文内容

市财政拨款单位上调公积金缴存比例

作者:魏凌霄发布时间:2011-07-22 16:16

为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201191日起,我市财政拨款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5%上调至8%

    调整后,市财政拨款单位职工年度增加公积金约225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为发挥住房公积金优势,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起到积极作用。

 

打印 关闭
网站地图
运维联系电话:0915-3269598
网站标识码:6109000065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1006983号 陕公网安备:610902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