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市财政拨款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5%上调至8%。
调整后,市财政拨款单位职工年度增加公积金约225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为发挥住房公积金优势,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