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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的通知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1-07-14 16:04

市直各单位:

为有力支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发挥住房公积金优势,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935号)文件规定,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2011年9月1日起,我市财政拨款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现有基数上从5%上调至8%。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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