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拨付划转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系统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正常办理公积金放贷和提取业务时,计财科依据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的单据,办理资金拨付业务。未经领导审批,不得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第二条 市中心转存定期存款时,由计财科提出意见,经市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计财科必须指派两人同去银行办理该项业务。
第三条 市中心账户之间资金拨付划转时,由计财科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意见,经市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购买国债时,需先报市管委会批准,经市中心主任签字确认后,计财科指派两人同去办理该项业务。
第五条 向本市辖区以外拨付划转资金时,业务经办人签字确认,必要时需经内审核实,市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计财科方可办理。
第六条 以大额资金转换产生的有价债券、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由市中心计财科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存放银行保管,定期进行核对。
第七条 资金拨付只能采用转账方式办理,不能直接支付现金。
第八条 受委托银行对市中心资金拨付划转业务负有监督责任,在见到市中心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受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 市中心内审稽核人员对资金拨付划转办理情况,按季进行稽核内审,发现违规的,责成限期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