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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9-06-15 11:41

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935号)和《安康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核定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和比例。

1、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

根据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安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安劳社发200752号),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5716/月(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标准不低于520/月。

2、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分别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最高不超过12%

3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补充公积金制度。

二、请各单位于2009715日前将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清册》报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格从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akgjj.gov.cn

三、为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对到规定时间未完成缴存审批和未按照审批缴存的单位,停止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各县区管理部可参照执行。

五、办公地址:育才西路149-1

                  联系电话:8113555

                  联 系 人:汪小东  杨帆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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