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9〕35号)和《安康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核定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和比例。
1、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
根据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安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安劳社发〔2007〕52号),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5716元/月(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标准不低于520元/月。
2、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分别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最高不超过12%。
3、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补充公积金制度。
二、请各单位于2009年7月15日前将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清册》报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格从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akgjj.gov.cn。
三、为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对到规定时间未完成缴存审批和未按照审批缴存的单位,停止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各县区管理部可参照执行。
五、办公地址:育才西路149-1号
联系电话:8113555
联 系 人:汪小东 杨帆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