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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北桥头拆迁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9-06-01 14:43

各科室、三局工作站:

根据江北桥头部分拆迁户反映及江北桥头拆迁安置办来函,经与江北桥头拆迁安置办协商并现场查看,为了促进安康城市发展,切实解决群众困难,市中心决定:

1、江北桥头拆迁户在购买安置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时,以经过公证的拆迁户与安置办签定的协议和《房屋所有权证》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基本资料。

2、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提取额度不超过应补交房价款,其他要求按照《安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规定执行。

3、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不超过应补交房价款的80%,其他要求按照《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执行。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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