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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9-05-14 16:56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

现将《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完善内部监控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合理使用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的真实准确,根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具体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第四条 严格执行市管委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市管委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六条 市中心和各县区管理部应于每年终,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编制,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八条 市中心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市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市中心组织执行。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和负债

第十条 资产是指市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一条 市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市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帐。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 负债是指市中心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市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五条 市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帐户、委托贷款帐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帐、单位

明细帐和总帐,保证帐帐相符。

第十七条 市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  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托存贷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

(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市中心经市管委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

(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手续费和委托相关部门归集住房公积金手续费。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市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经市管委会批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需的业务支出;

(三)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市及县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当年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核销,由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提供详实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 报市管委会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管理费用,按年度预算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支出,交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后,再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市管委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分级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中心应在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项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八条 管理费用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一条 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各县区管理部在年度终了20日内,向市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市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4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市管委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三十四条 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违规或违法违纪行为:

(一)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三)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四)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五)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六)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七)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中心设立专职内审员,定期进行系统内部审计,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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