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单位的义务,职工的权利”。职工个人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9】35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三十日内到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手续办理和缴存基数及比例,请与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或登录市中心网站查询。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汉滨区育才西路149-1号
联系电话:8113581 8101111
联 系 人:魏凌霄 汪晓东
中心网站:www.akgjj.gov.cn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有关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发【2009】35号)
一、 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 缴存比例:首次建立的单位和职工分别不低于5%。已经建立的单位和职工从2009年元月起,分别提高到8%,最高不超过12%。
三、 实行全市范围内公积金通贷。职工购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首贷款额度可以达到房价的80%。贷款年限可以延长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