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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非公企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szfzssydwakszfgjjjbzx/2021-0229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公开责任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7-15 08:53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非公企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非公企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安房金发〔202137


各管理部、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和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维护城镇非公企业在职职工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康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非公有制企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城镇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在职职工享有的法定权利。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在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 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要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和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内,按规定到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为在职职工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安康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四、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在法定缴存比例范围内,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低于5%。

五、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在职职工名下无房需要租房的,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六、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

七、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按相关缴贷挂钩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有权要求企业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执法和督促缴存,对不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非公制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截留、挪用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站、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手段加强宣传,也可深入城镇非公企业实地宣传,不断扩大政策知晓率和普惠率。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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