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怕,住房公积金也可以被强制执行!近日,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例。息烽县人民法院以强制提取公积金的方式,为申请执行人张某成功追回欠款,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基本案情
因刘某未履行所欠张某借款,张某欲起诉刘某。2021年3月8日,经息烽县人民法院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刘某自愿定于2021年3月15日前归还张某借款20万元的调解协议。后经双方申请,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对双方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后刘某未按照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依法向息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息烽县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存款,发现刘某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但是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在息烽县公积金中心,法官查到刘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有17万余元,法官立即向公积金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刘某名下公积金17万余元进行了一次性扣划。后息烽县人民法院又将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案件得以全部执行到位,该案顺利执结。
普法时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由此可见,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储金,本质上属于个人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针对不同情形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