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袁舒琪)近期想买房或提取公积金的职工注意了,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有新变化。昨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规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了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进行规范调整。新政从文件下发之日,也就是昨日起开始执行。
那么对比新旧政策,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
政策调整后,以下8种情形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市户籍职工连续失业满两年的;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调离本市且户籍迁出的;
●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支付物业服务费的;
●职工支持父母或子女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零星危房改造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职工支持父母(子女)在厦首次购房的;
●职工预制板房自主集资改造不符合“大修”条件的。
存在以下十种情形之一,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本市的;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