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关于清退二手房房产评估费的公告 | ||
索引号 | szfzssydwakszfgjjjbzx/2021-0108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4月07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4-07 16:29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文件精神及陕西省涉企收费检查组的要求,经中心研究决定,对全市二手房办理公积金贷款中产生的房产评估费予以清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费对象
2019年9月16日以后,在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通过房屋评估认定价值而支付评估费的付款人。
二、退费方式
各公积金借款人(费用支付人)持原评估费缴费发票到原贷款发放管理部办理退费。
三、退费时间
退费工作截止到2021年4月25日结束。逾期未办理退费手续的,其经济损失由缴费人自负。
特此公告。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2021年4月7日